关键词
案例回放
2024年4月,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科楼修缮工程采购项目,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,磋商文件资格性审查表(表一)中特定资格要求“项目经理需提供开标前近3个月社保证明”。A供应商提交了项目负责人自1996年1月至2024年4月的《某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》,磋商小组认为,A供应商未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医疗、工伤、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,响应文件不合格。最终,磋商小组以其“特定资格要求评审不通过”为由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。
A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,并因对答复不满意,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投诉事项为: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、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。
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调查后认定:磋商文件中并未明确“项目经理需提供开标前近3个月社保证明”中社保证明的具体内容,A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合格,投诉事项成立。根据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《关于内科楼修缮工程的情况说明》及附件,内科楼修缮工程合同已于2024年5月17日签订且已经履行。
问题引出
供应商未提供含有医疗保险的社保证明,投标有效吗?
专家点评
目前,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成为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证的重要内容。社保证明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费清单,详细记载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、身份号、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等信息。这份证明文件通常用于证明投保人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,包括参保单位基本信息、参保时间、参保类型等。此外,社保证明还可能包括投保人的其他权益记录,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四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有权查询缴费记录、个人权益记录,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。第七十四条规定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、统计、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、如实提供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,完整、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、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,妥善保管登记、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、完整、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,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。由此可见,社保证明并非特指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)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证明材料。
上述案例中,磋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“项目经理需提供开标前近3个月社保证明”中社保证明的具体内容,A供应商提供项目负责人的《某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》,属于正常响应磋商文件内容,磋商小组以其“特定资格要求评审不通过”为由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不合理。本案例中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,A供应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,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规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
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有权查询缴费记录、个人权益记录,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。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。
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、统计、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、如实提供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,完整、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、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,妥善保管登记、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、完整、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,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,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。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、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,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。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
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,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,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。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,继续开展采购活动;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,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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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,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